成立一个鱼业合作社甘肃省有什么政策知条件
1、成立1个鱼业合作社甘肃省有什么政策知条件
1、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4条明确规定, 成立渔民专业合作社, 须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登记, 取得法人资格。
2、 成立渔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5名以上符合法定要求的成员;
2、 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合作社章程和组织机构;
3、 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4、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3、 具备上述条件的, 均可依法向住所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取得法人资格。
4、 登记程序由申请、 审查、 核准发照以及公告等几个阶段组成。 申请登记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 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 盖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 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 出资成员签名、 盖章的出资清单;
(6) 住所使用证明;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渔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 应当申请登记。 法定登记事项变更主要是指: 经成员大会法定人数表决修改章程的; 成员及成员出资情况发生变动的; 法定代表人、 理事变更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地变更的;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的。 除法定变更事项外, 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情形对相关登记事项进行变更, 以保证自身的正常发展以及维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
5、 渔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后, 即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财产 (如申请自己的字号、 商标或者专利)、 从事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合同)、 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并且可以依法享受国家对合作社的财政、 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6、 政策规定,“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以上财政预算从 2012 年起, 每年安排不少于 2000 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 主要用于对指导示范社建设的辅导员队伍和合作社有关人员的培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 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 市场营销、 技术推广、 教育培训、 信息服务、 品牌建设等; 各市、 县(区) 财政也要根据财力状况, 安排示范社专项扶持资金。”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免征增值税, 允许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1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 13%予以抵扣。” “优化金融信贷服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示范社1定的授信额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 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 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 产品订单、 保单、 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权、 海域使用权等财产申请抵(质) 押贷款。 对市级以上示范社给予利率优惠。 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 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社优先予以支持。 对示范社作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单位, 由各级财政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优先承担建设项目。 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把示范社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 农业生产、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凡 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 优先安排示范社承担。示范社在农机购置补贴上给予累加补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省、 市级示范社的种植、 养殖基地及农产品初加工、 保鲜储藏项目。” “落实用地用电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建造简易仓(机) 库、 晾晒场、 生产和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的, 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 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和要求, 对设施农用地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的位置、 面积、 规模、 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后, 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示范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供电企业应优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变压器安置及用电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 茶叶、食用菌、 果树、 花卉、 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 水产养殖用电, 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