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荒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的补偿归谁所有?

荒山荒地征收补偿标准



1、荒山荒地征收补偿标准

荒山荒地征收补偿标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在荒地栽树土地被征用,不能得到土地补偿;

2、在荒地栽树土地被征用,可以得到树木的赔偿。赔偿1般是按照树木的价值来的,具体可以进行协商。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征收荒山荒地的补偿归谁所有?

征收荒山荒地的补偿应当归集体所有,但是如果是集体内或者是集体外的行为人对荒山或者是荒地进行开垦后种植等的,征地补偿费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助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就应当归实际使用该荒地荒山的行为人所有。

1、征收荒山荒地的补偿归谁所有?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的项目是比较多的,如果开垦的荒地荒山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而青苗补助、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归开垦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十6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1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应该以什么案由立案? 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应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或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具体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4级案由,前述8种类型的矛盾纠纷的前7种即确定为此类案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和内容的发生的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由此而发生的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等5种4级案由。前述8种类型的矛盾纠纷的第8种即确定为此类案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人承包而签订的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征收的的决定应当由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征地方案以及征地的补偿方案决定之后,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的机关应当是县级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之前,被征地范围内的村民等应当主动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征地登记。



3、荒山荒地转建设用地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3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5条: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扩展资料: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十1条的规定,对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耕地保护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对因开发土地造成水土流失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水土保持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荒山荒地承包

法律主观: 投资:每亩开发约500元“个人有多少钱才能承包荒山?”这是许多咨询者提出的共同问题。造林处负责人介绍说,在以往的荒山承包者中,确有1些人由于没有做好充分的资金准备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有1位退休职工,投资10万元承包了1块荒山,当时觉得自己财力能够承受。但是到后来开发时,打井、修路、办电等等1系列的基础设施费用高达上百万,在多方筹措资金无果的情况下,只好转给别人,结果落得空忙1场。据介绍,除了承包、购买荒山的费用外,前期开发投入主要包括整地、栽植、修路、水电等费用。其中水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非常大,几乎占到了全部投入的80%。以3000亩荒山为例,要想见到经济效益,前期开发费用最少每亩需要500多元,这样算下来,3000亩荒山的开发费用就是150万。据悉,邢台(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临城县某公司在当地承包了3000亩荒山,4年共投入了900多万。经营开发荒山虽然投入大,但回报也高。以种植林果为例,从承包的第3年起开始见效益,此后1年比1年效益高,最次1亩地1年也能收益1000元。林业的经营利润很高,约40%左右。也正因如此,承包开发荒山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们的目光。技术:不可忽视的条件在荒山开发中,同样面积、同样土壤条件的两块荒山,其收益却往往大不相同。这其中,技术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1位承包者在荒山上栽种果树,别人都是3年结果,4年进入丰产期,可他栽植的果树由于缺乏技术管理,5年才结果,耽误了好几年的产量,使收益大大受损。据介绍,承包者在开发荒山之前,首先应请林业专家根据荒山的土壤条件、承包期限等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如承包期为50年,可以选择生长期较长的树种,但如果承包期为30年,就应该栽种速生树种,等等。此外,承包经营者还应掌握1定的种植技术,如剪枝等,这些专业技术很容易学习和掌握,也是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的保证,但很容易被承包者忽略掉。纠纷:注意合同与面积测量据介绍,在承包荒山中,因合同缺乏法律保障,或合同面积与测量面积不1致而导致的纠纷最常见。1位经营开发者承包了某村的1块荒山,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没有对合同进行法律公证。后来,该村换了村委会主任,新主任要求增加承包费用,并重签合同。由于原有合同缺乏法律保障,导致了双方的纠纷。所以,承包合同签订后莫忘进行公证,且合同文本最好使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后由林业部门建立档案,妥善保存。此外,荒山面积的测量必须由当地权威部门进行。根据国家规定,荒山的面积应为垂直投影面积,但老百姓常以坡面作为测量对象,两者相比,后者要比前者多出很多,承包者应注意区别,以防利益受损。



5、荒山荒地征收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1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1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土地法对荒山荒地规定

法律分析:法律规范对荒山荒地的规定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5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2、《土地管理法》第十3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3十7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3十8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第4十1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7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1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5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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